《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是由全省生产、建设、商贸、电子信息、快递、交通运输与物流企业,从事管理、科研、设计、教育、咨询、金融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协会、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活动地域为江西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宣传贯彻交通运输与物流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各种运输方式、不同类型企业(单位)之间的合作,物流企业与企业物流的链接,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综合运输、现代物流市场体系的建立;努力加快全省交通运输与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努力提高全省交通运输、物流行业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的水平。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业综合党委。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是:南昌市湖滨南路48号(省青山湖老干部公寓1栋1单元1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宣传引导、反映诉求、信息交流、咨询服务。
一、宣传引导
1.宣传国家物流政策,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诚信经营。
2.宣传物流发展新理念,引导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做专做强。
3.宣传资质品牌意义,引导物流企业、园区规范、科学发展。
4.宣传企业形象,打造龙头骨干团队,提升社会影响力。
二、反映诉求
1.开展企业调研,了解企业需求,维护合法权益。
2.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反映企业诉求。
3.做好物流统计核算及数据分析,提供参考依据。
4.与政府、企业一道,为改善物流发展环境努力。
三、信息交流
1.组织省内外物流行业、企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2.开展物流发展研讨,探讨多元发展。
3.利用期刊、网站,提供物流发展信息。
4.组织参观考察,拓展眼界,开拓思路。
四、咨询服务
1.应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物流业发展的数据、趋势及规划建议。
2.应企业要求,联合专家学者,提供企业发展、规划和项目研究等服务。
3.联合外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为企业发展增添后劲。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建设、商贸、电子信息、快递、交通运输与物流企业、从事管理、科研、设计、教育、咨询、金融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协会等,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交通运输与物流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凡为我省交通运输与物流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名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协会章程;
(二)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资格证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牌匾及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拥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帮助协会研究解决交通运输与物流方面的有关问题,承担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积极反映有关情况;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三)选举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 1/3 ,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退后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幕后,由会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节 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1-15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根据协会职责任务,聘请相应工作人员,并签署合同;
(三)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报告工作;
(三)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会长必须是经济实体的企业家;
(三) 在江西交通运输与物流界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节 监 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及社会捐赠;
(四)交通运输与物流企业及各部门提供的资助经费;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为维持工作机构正常运行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所需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由协会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借用人员除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调整重组或终止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善后事宜,或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1年11月26日经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
2021年11月26日